服務內容說明 |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符合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者為限】,優先就托(讀)本市市立托兒所或公立幼稚園。 | ||
服務對象 | 申請資格:男女均可申請 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13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萬6,861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每人未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及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指申請人已完成離婚登記前,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家庭暴力受暴證明文件,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所稱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指申請人離婚或未婚生子,因協議、法院裁定或民事保護令而單獨取得18歲以下子女監護權,且未與前配偶(或子女生父、生母)共同生活;如確為實際扶養子女,然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者,本局將派請社工員訪視協助認定。】 【所稱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其孫子女之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所稱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以當年度勞動部核定為準)】。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所稱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 註1: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註2:符合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