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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 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 ||
服務內容說明 | 「危機家庭兒童」可申請以下托育服務及補助: (一)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公辦民營托嬰機構及減免月費 (二)送托本市居家托育服務、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托育補助 1.就托於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保母或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2.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兒童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化幼兒園者,應優先申請教育部及本府教育局學費補助,本補助不予補助。) 3.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整。 4.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整。 ※就托機構條件限制於本市本局立案之托育機構及本府教育局立案之幼兒園,補習班不符補助要件。 全國幼教資訊網-查詢幼托園所使用 | ||
服務對象 |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得申請「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兒童設籍於本市。 (二)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114年度標準為27,211元)、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四 )每一情事提出申請之期限為6個月,得延長一次,每次延長期間為6個月。 ※以上所有條件皆須符合,始符合資格。 | ||
應備文件 | 轉介單位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必備】。 (二)個案評估報告(敘明危機事由及家庭收支)【必備】。 (三)全家人口(與兒童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必備】。 (四)足資證明各款危機情事之相關文件【選備】。 (五)托育繳費證明單據【選備】。 申請托育補助者,請於兒童已實際就托或近就托時間再行提出申請;申請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者,請敘明欲就托之公立幼兒園名稱。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