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住評鑑目的:
- 確保社區居住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 提升本市身心障礙者在社區居住得到積極、支持的服務。
- 瞭解受託單位之服務成效,作為未來改進服務計畫及修正之依據。
- 作為社區居住未來委辦業務或續約之參考依據。
評鑑時間:每2年辦理1次。
評鑑項目:
1.服務管理(5項):25%。
2.專業服務(6項):60%。
3.服務效益(2項):10%。
4.創新服務及特色(1項):5%。
114年度社區居住鑑,由社會局舉辦。
註:評鑑項目及指標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定所訂定,倘有修訂,以最新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