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所謂登記,就是將法人之設立及其存續事項,登錄於公簿,其作用為預防與監督。將應登記事項登錄於公簿,使第三人有閱悉機會,藉謀交易之安全,這是預防作用。合作社(場)辦理得好壞,可以用登記制度裁制之,以便於行政監督,使合作事業可以納入正軌,這是監督作用。凡是符合合作原理宗旨、手續純正合法的合作社(場),一經登記,自可取得法人資格。否則,不該准予登記,便無法律的地位。 合作社法第二條明定合作社為法人,我國民法第二十五條亦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是以合作社(場)應依據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方取得法人資格,才能從事法律行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 ||
服務對象 | 已向主管機關提出應自創立會當日開始起算一個月以內,由理事會以合作社(場)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