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日間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式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之費用。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113年度低收入戶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93萬元。》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0元~39297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39298元~58946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58947元~78595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78596元以上) 說明: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9649元。 二、特殊資格: (一)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護理之家、本市康復之家、本市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特殊資格補助基準如下列說明: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85%。(0元~39297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70%。(39298元~58946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60%。(58947元~78595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78596元~98244元)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98245元~117893元)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117894元以上)三、補助計算方式: |
服務對象 | 申請人須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應備文件 | 1.申請: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核定公文。 (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1份。 (5)於臺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本市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服務者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記插有氣切、鼻胃、導尿三管之ㄧ)。無管路處置者免附。 (7)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接受服務者檢附醫師轉介單。 (8)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9)切結書(年滿25歲符合國民年金投保資格者或年滿65歲以上須填寫)。 (10)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外籍人士居留證等影本、長照服務切結書)。 2.改列: (1)補助資料異動表。 (2)依實際狀況提供異動相關資料(診斷證明書、財稅資料、薪資證明等)。 3.申復: (1)申復書。 (2)依實際狀況提供相關資料(診斷證明書、財稅資料、薪資證明等)。 4.複查: (1)機構提供年度複查名單。 (2)其他證明文件(入住證明正本、資料異動表、有管路診斷證明正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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