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兒童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3、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或悠遊付收款碼截圖。(自112年9月1日起悠遊付會員使用「提領」及「跨行轉帳」服務將收取10-15元手續費用) 5、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無則免附):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但經申請人表示異議者,應自行檢具核定通知書。 6、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足資證明弱勢家庭之證明文件(一般家庭免付)。 註:未滿三歲兒童如送請三親等內親屬保母照顧,且該名三親等內親屬保母尚未登記為親屬保母者,應併同檢附該名三親等內親屬保母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及2吋照片1張辦理親屬保母登記。加入臺北市親屬保母申請書下載路徑:http://www.dosw.taipei.gov.tw/嬰幼兒照顧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及登記)-相關檔案-親屬加入申請書(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27EC6C38E1C85CB9&s=847650E0A904ED73) ※依財政部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故111年度托育補助申復期限延長至結算申報截止日111年6月30日。 | ||
備註 | 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兒童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