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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三) 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四) 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五)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第一項者,除前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