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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1.本補助共計補助242項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詳見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相關規定。每人每2年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2.輔具項目按基準表之規定,若需檢附身障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中心評估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檢測合格證明書者,請先經醫師診斷、治療師評估後,需先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提出申請。若已先購買輔具者,將無法獲得補助。
3.由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核定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再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核銷請款。
4.本局委託之輔具中心,可提供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服務(到宅服務則需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始予提供);若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本局委託之合宜輔具中心、南區輔具中心、西區輔具中心聯絡電話及地址:
 
合宜輔具中心---聯絡電話:02-7713-7760;服務時間:每週二至週五10:00至19:00、週六9:00至17:00;地址: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號;服務區域: 北投、士林、中山、大同 
西區輔具中心---聯絡電話:02-2523-7902 ;服務時間:每週二至週六9:00至12:00、13:30至17:00;地址: 臺北市長安西路5巷2號2樓;服務區域: 中正、萬華、大安、松山
南區輔具中心--- 聯絡電話:02-2720-7364;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9:00至12:00、13:30至17:00;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16號3樓之2;服務區域:信義、內湖、南港、文山

服務對象1.設籍臺北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達183日,並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3.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補助者。
4.其他:詳見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應備文件A.申請核定(第一階段):
1.申請書(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4.3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非由政府自行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者,須由身障鑑定醫院內之治療師開立)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5.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3-5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B.購置及請款(第二階段)
1.核銷請款書(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經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同意改撥帳戶)。
4.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領據及印章。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及其附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7.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