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為鼓勵家人照顧家中失能老人,使老人可在家中安老,並減輕照顧者因照顧老人而無法外出就業的經濟負擔,凡經審核通過者,並接受政府委派居家服務機構每月至家中至少進行一次督導者,補助照顧者每月5,000元。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 ||
服務對象 | 1.受照顧者: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本局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2.照顧者: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a.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 ||
應備文件 | 1.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3.照顧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4.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