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當年度9月1日年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 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者,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學分班及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領取。
- 年滿12歲以上,未滿15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
- 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元。但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之學校者,每學期得檢具通勤證明及在學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得加發新台幣五百元。
- 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