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1.補助對象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之申請人及其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符合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者為限】 2.補助項目: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等不予補助。 3.補助金額: (1)申請人及其設籍本市6歲至未滿18歲之子女,如3個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3萬元,超過3萬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 (2)設籍本市未滿6歲之子女,其自付醫療費用費,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 4.申請期限: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
服務對象 | 申請資格:男女均可申請 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13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萬6,861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每人未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及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指申請人已完成離婚登記前,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家庭暴力受暴證明文件,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所稱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指申請人離婚或未婚生子,因協議、法院裁定或民事保護令而單獨取得18歲以下子女監護權,且未與前配偶(或子女生父、生母)共同生活;如確為實際扶養子女,然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者,本局將派請社工員訪視協助認定。】 【所稱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其孫子女之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所稱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依當年度勞動部核定為準)】。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所稱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 7.經本局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所稱重大變故應為負擔家計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2)照顧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3)原負擔家計者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中。 (4)因離婚獨自扶養6歲以上18歲以下之子女,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其每月工作收入未達當年度基本工資。 (5)非自願性失業未領取失業給付,且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註1: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註2:符合第3款規定,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 |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或得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3.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4.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領據。 6.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7.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8.如委任他人代辦,需檢附委任書、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