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類別 |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 | 本局自辦輔具補助 | |
補助依據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及其附表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第91項次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自辦補助計畫 | |
服務對象 | 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第91項次之補助對象者。 | 設籍且居住臺北市,並經地區型以上醫院診斷為失智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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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9,000元。 2.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6,750元。 3.前二款以外之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4,500元。 | 以其實際支出費用依部分負擔比率核算補助金額,部分負擔比率為: 1.長照低收入戶:0%,最高補助金額10,000元。 2.長照中低收入戶:10%,最高補助金額9,000元。 3.長照一般戶:30%,最高補助金額7,000元。 | |
申請核定 (第一階段) | 申請人先洽本局委託之輔具中心進行評估並取得本局核定公文。 | 申請人需先向本局申請並取得核定公文。 | |
購置及請款 (第二階段) | 自行 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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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輔具廠商代償墊付請款 | 申請人至本局委託之輔具中心或於本局輔具線上系統申請核可編號,並於取得核可編號及輔具評估報告書後六個月內至本局特約輔具廠商進行購置及辦理代償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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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詳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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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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