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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目的:提供身心障礙者居家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減輕電價上漲帶來之經濟與家庭生活負擔。

優惠適用項目:
1.維生器材:維生器材項目包括:氧氣製造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冷氣機、電暖器、抽痰機、咳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器(不含電池式)。
2.必要生活輔具: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冷氣機、電暖器之用電優惠,限符合特定資格者申請。

優惠度數:
1.維生器材:氧氣製造機(238度)、呼吸器(64度)、血氧監測儀(22度)、冷氣機(264度)、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432度│鹵素式、碳素式:288度)、抽痰機(6度)、咳嗽(痰)機(2度)、化痰機(器)(10度)、電動拍痰器(1度)。
2.必要生活輔具: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36度)、電動輪椅(18度)、電動代步車(18度)、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15度)、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8度)。

詳細規定請參閱: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
有關身障者居家使用呼吸器及氧氣製造機等維生器材如遇停限電相關問題,請洽本府衛生局,相關資訊請參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使用醫療維生器材輔具停限電作業規範
 
服務對象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使用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皆可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申請人應備齊下列規定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電費單影本。
4.未獲衛生福利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用電」補助者,或未獲本市醫療、生活輔具補助者,應另附下列文件:
(1)3個月內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註明必須使用之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名稱。申請冷氣機之用電優惠者,應註明申請人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申請電暖器之用電優惠者,應註明申請人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伴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
(2)申請人居家使用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之照片。
5.申請血氧監測儀、電動拍痰器之用電優惠,需檢附維生器材非屬電池式規格之證明文件。
6.申請居家用照顧床或氣墊床之用電優惠,需檢附輔具需用電之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郵寄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