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北市分事務所辦理本市家庭寄養服務,以充實本市寄養服務資源網絡。 申請寄養家庭條件如下,並以具照顧兒童及少年經驗者為優先: 一、申請人申請時之年齡為二十五歲以上,且具國民義務教育以上之教育程度。其年齡滿七十歲者,每二年應重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之家庭位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 三、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家庭成員)同意接受寄養。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具有愛心及家庭氣氛和諧。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六、申請人之經濟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七、居家環境安全且整潔,並有足夠活動及居住空間。 接受寄養六歲以下兒童之申請人,應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 ||
應備文件 | 欲申請成為寄養家庭者: 請電洽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北市分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