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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一、補助標準及條件:
(一)補助金額:依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驗配檢測之收費單據金額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驗配後檢測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收費單據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2,000元為限。
(二)補助原則:

1.驗配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後雙對側傳聲型,配戴屆滿一個月後至三個月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聽力師開立驗證合格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者,補助驗配後之實際檢測費用,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2.申請助聽器補助所需聽力師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十)之評估費用,不予補助。

3.本計畫僅補助實際檢測費用,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相關行政費用,不予補助。

4.於基準表所訂之第83、84、85項次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輔具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二、申請程序:於辦理輔具費用補助核銷請款時一併檢附應備文件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辦理請款。
服務對象
補助對象係指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審定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所定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補助且已於時效內購置並完成驗證合格報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者。
應備文件

申請人向本局辦理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之輔具費用補助核銷請款時,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驗配檢測醫院之收費單據正本一份須註明醫院名稱、地址及費用項目。

(二)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聽力師開立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配戴屆滿一個月後至三個月內之效益驗證報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