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補貼基準: 1.租賃房屋面積大於一定居住空間者,在一定居住空間範圍內,每平方公尺最高補貼新臺幣100元(亦即每坪最高補貼新臺幣330元);小於一定居住空間,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100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50%。 2.前項所稱一定居住空間,申請人為22平方公尺;與申請人同戶籍並同住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每增加一名,增加14平方公尺。但以增加2名為限。 3.第1項之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以租金總額除以租賃房屋面積計算。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者,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規定,係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5.受補貼者依本公告所領取之補貼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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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二)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座落於本市轄區內。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 | ||||||||||||
應備文件 | 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大陸籍人士居留證影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