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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補貼基準:

1.本補貼按月每平方公尺最高補貼新臺幣一百元(亦即每坪最高補貼新臺幣三百三十元)。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一百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2.申請人單獨居住,最高補貼30平方公尺;與申請人同住且設籍本市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每增加1名,增加15平方公尺。但以增加3名為限。

3.第1項之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以租金總額除以租賃房屋面積計算。

4.申請當月之租賃房屋期間不足月者,按該月之租賃日數比例計算第一款之補貼金額。

5.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者,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規定,係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補充內容表格資料:
行政區承辦人
萬華區、松山區、中正區、北投區吳小姐
信義區、大同區、南港區、大安區、士林區邱小姐
文山區、內湖區、中山區 陳先生
服務對象

設籍臺北巿(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座落於本市轄區內。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七)租賃房屋非屬住宅法第三條規定之社會住宅。
應備文件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大陸籍人士居留證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