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一、申請書一式。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一式5份。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一式5份。 四、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式5份。 五、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一式5份。 六、財團法人印信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清冊一式5份。 七、基金會董(監)事之間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未超過全體董(監)事三分之一之切結書一式5份。 八、年度經費預算書、年度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一式5份。 九、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一式5份。 十、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房地產借《租》用同意書及產權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一式5份(捐助人(籌備會)會議紀錄、第1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基金會組織概況表、辦事細則、職員名冊、基金會董事五分之一以上從事社會福利業務相關經驗之證明文件、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等)。 十二、申請人委託代理者應具委任書。 十三、申請許可設立本市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有關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名稱除應冠財團法人臺北市外,可依屬性參考定名如下,以利識別: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臺北市○○○慈善基金會 (三)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臺北市○○○(依服務群體屬性如: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社會福利基金會。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