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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一、服務內容:

提供核列本市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學雜費減免60%及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保險費補助50%。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8,071元以下(113年度)。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6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9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