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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為協助本市市民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火災或風災、水災、土石流及震災等天然災害,致影響生活時,發放救助金,期能協助市民因應災後生活及處理後續復原事宜。
標準及規定1、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30日內死亡者,每人20萬元。

2、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每人20萬元。

3、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而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自付醫療費用達10萬元者,每人10萬元。

4、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並設籍且實際居住該住屋者,每人2萬元,每戶5口上限。

5、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50公分以上未滿100公分,每戶核發1萬元;淹水達100公分以上,每戶核發2萬元。

6、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每戶核發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