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服務對象為協助本市市民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火災或風災、水災、土石流及震災等天然災害,致影響生活時,發放救助金,期能協助市民因應災後生活及處理後續復原事宜。
標準及規定1、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30日內死亡者。

2、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

3、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而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自付醫療費用達10萬元者。

4、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並設籍且實際居住該住屋者。

5、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

6、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