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二、服務內容:申請人若有被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傳繳或執行或補助款入帳帳戶為警示帳戶者,可向本局申請社會救助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專戶僅供補助款匯入使用,無法作其他匯款轉帳用途,若申請人後續不具補助款享領資格,將依規定註銷社會救助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