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內容說明 | 本津貼每名兒童發放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子女: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子女:新臺幣六千元。 (三)第三名以上子女: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2歲當月止。 前項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但因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辦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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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對象 | 發放對象為我國籍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未滿二歲。 (二)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 前項第四款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 (一) 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二) 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註: 1.「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依法不得併領。 2. 領有本津貼兒童,若經通報兒童行方不明者,核定機關將自次月起暫停發放。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具111年12月以前之發放資格者,依110年6月9日公告之要點辦理) ❄110年8月1日起,中央育兒津貼取消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併領之限制,亦得與其他弱勢生活津貼(如低收子女生活津貼、特境子女生活津貼)併領。 ❄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稅率限制之規定(亦即不排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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