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一、目的:針對中途致障且經需求評估確認有生活重建需求之視障者,提供其各項生活技能、自我照顧能力等訓練,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協助其社會適應重建生活。 二、服務項目及內涵: (一)生活重建服務: 1.日常生活能力培養 (1)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能力培養:包含飲食訓練、衣物整理訓練、環境整理訓練、簡易護理訓練及個人衛生訓練等。 (2)定向行動訓練:包含感覺知覺訓練、空間概念養成、學習運用獨走技巧(含穿越十字路口技巧)、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人導法技巧、手杖杖法等。 (3)資訊溝通訓練:包括盲用電腦、弱勢軟體訓練、文字輸入(點字)、特殊輔具訓練等。 (4)視覺、肢體、輔具訓練等。 (5)促進社區生活參與。 2.居家生活體驗室:運用居家生活體驗室,提供模擬體驗服務及生活重建服務訓練。 3.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 (二)家庭關懷訪視服務:針對新領身心障礙證明者,由專職人員自行或結合志工,到宅說明服務方案的內容並適時關懷視障者及其家庭,提供情緒支持﹑資訊及相關福利資源。 (三)心理與情緒支持服務: 1.個別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服務:針對視障者及其家庭需求,結合專業人員辦理個別化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服務。 2.心理支持與成長團體:針對視障者及其家庭需求,結合專業人員辦理各項心理支持及成長團體方案。 3.辦理身心療育、自我照顧與其他相關知能講座。 (四)視障相關專業教育訓練:針對視障服務領域工作人員辦理外聘督導及個案研討,以及視障輔具相關知能教育訓練。 (五)民眾體驗及宣導活動 |
服務對象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二類及ICD診斷欄位註記【01】且經需求評估確認有生活重建需者及其家屬。 (二)針對人籍不合一但有特殊狀況及迫切需求之個案(如赴外縣市就學之在學學生,就學及居住環境轉變而有訓練之需要者)或需要機構視訓練知個案,應於開案前檢具個案相關評估資料函報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申請本中心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