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設籍本市就讀高中職以上之子女或孫子女(以符合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得申請減免學雜費60%。 2.申請方式,由申請人持本局核發有效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函影本向子女就讀之學校申請費用減免。 | ||
服務對象 | 申請資格:男女均可申請 (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13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萬6,861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每人未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及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指申請人已完成離婚登記前,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家庭暴力受暴證明文件,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所稱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指申請人離婚或未婚生子,因協議、法院裁定或民事保護令而單獨取得18歲以下子女監護權,且未與前配偶(或子女生父、生母)共同生活;如確為實際扶養子女,然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者,本局將派請社工員訪視協助認定。】 【所稱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其孫子女之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所稱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以當年度勞動部核定為準)】。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所稱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 註1: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註2:符合家庭暴力受害,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 |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或得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3.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4.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 如委任他人代辦,需檢附委任書、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