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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一、服務內容: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只能擇一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最高至27,470元為限。

發給低收入戶年節慰問金。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9,649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93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