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申請期限: (一)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當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為當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處分送達日期及年滿十八歲當月為當年度六月或十二月,則不受前兩款申請期限之限制,應於下個學期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始得溯及補發。 本補助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者,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若選擇使用本府智慧支付平臺領取補助者,無須檢附) 臺北市低收入戶就學生活及交通補助作業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