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內容:
(一)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6,825元,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
(三)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領取。但接受政府全額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補助對象)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
二、服務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一)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