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為強加防治身心障礙者受虐或疏忽情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保護專章,名列7項禁止對身心障礙者之行為,輔以民法監護與輔助制度之運作;期待透過法律制度、全民參與,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提供身心障礙者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的機會。 | ||
服務對象 | 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下列行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 1.遺棄。 2.身心虐待。 3.限制其自由。 4.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5.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6.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7.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 ||
應備文件 | 如發現身心障礙者遭受上述不當對待情形,可依下列管道進行通報: 1.如為家庭內人員(如父母子女間、手足間等)不當對待情形,請直播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2.如為家庭外人員不當對待情形: (1)上班時間請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1999#6963、6964 (2)夜間或假日請撥: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