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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為強加防治身心障礙者受虐或疏忽情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保護專章,名列7項禁止對身心障礙者之行為,輔以民法監護與輔助制度之運作;期待透過法律制度、全民參與,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提供身心障礙者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的機會。
服務對象 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下列行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
1.遺棄。
2.身心虐待。
3.限制其自由。
4.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5.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6.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7.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應備文件 如發現身心障礙者遭受上述不當對待情形,可依下列管道進行通報:
1.如為家庭內人員(如父母子女間、手足間等)不當對待情形,請直播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2.如為家庭外人員不當對待情形:
(1)上班時間請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1999#6963、6964
(2)夜間或假日請撥: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