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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一、服務內容: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28,071元以下者,每月發給8,329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8,072元,但在36,861元以下者,每月發給4,164元。 

3.113年度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享領資格且同時領有榮民就養給付之長者,每人每月發給2,290元。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年滿65歲。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13年度為36,861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940萬元。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