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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一、補助條件: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皆設籍本市,且將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向本局提出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申報者,得申請友善托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二、補助標準如下:(本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一)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2,500元。
(二)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補助每位兒童每月4,000元。
(三)兒童送托本市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112年1月至3月補助每位兒童每月4,000元,112年4月4日起每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 。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補助金額加發500元。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補助金額加發2,000元。
三、本補助不得與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育兒津貼或「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實施計畫」之補助重複申請。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
註:
1.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為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2.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為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居家托育人員。
3.準公共托育補助及友善托育補助,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為原則。


*送件單位:(1)兒童送托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保母)者:托育地居家托育服務中心。(2)兒童送托托嬰中心者:該托嬰中心。
*次年兒童如仍未滿3歲且持續就托原托育人員或托嬰機構,將由原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機構協助續辦,家長無須重新填送申請表,本局將主動比對新年度之受補助資格。以上清查作業需要時間,每年初首發月份將於3或4月開始撥款,並追溯當年度符合月份發給補助款,爾後每月補助款將於次月(原則上每月30日)撥入委託人郵局帳戶。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服務對象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均設籍本市,且兒童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將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向本局提出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