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2.已參加健保、公保、勞保、軍保、農保等社會保險者。
服務內容說明身心障礙者健保及相關社會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者為限,補助方式如下:
  • 按月減免: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健保費及勞、公、軍、農保等保險費將依身障等級,自身心障礙者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保險費,無須提出申請。
  • 不列入媒體補助:
    • 身心障礙者因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例如擔心投保單位可能會從保費減免得知身障身分,影響工作權益),得向本局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社會局直接補助。
    • 不列入媒體補助撥款時間:每年1月份至6月份之保險費補助於當年10月31日前撥付;每年7月份至12月份之保險費補助於次年4月30日前撥付。
    • 申請不列入媒體補助者,得隨時向社會局提出申請變更為按月減免之補助方式。每月20日前提出變更補助方式申請者,得溯自申請當月1日起算。
    • 不列入媒體期間,如有遷出入本市或身障資格中斷等情形,須重新申請。
補助標準補助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健保保險費補助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所定各項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為限,不含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 重、極重度者:自付保費全額補助。
  • 中度者:自付保費補助二分之一。
  • 輕度者:自付保費補助四分之一。
應備文件
  1. 按月減免:無須申請。
  2. 不列入媒體補助:檢具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或存摺影本,逕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或臺北通APP線上申辦,或至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申請表填寫並郵寄至本局提出申請。


注意:

有關身心障礙者健保補充保費(二代健保)是否有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對象有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租金收入等各類所得者,應依規定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惟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費補助範圍,依衛生福利部解釋令,補助範圍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所定各項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為限,不含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