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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目的: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陪伴身心障礙者,維護其安全,並讓照顧之家屬獲得喘息機會,以紓解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維持家庭生活品質。
 
服務方式:
1.臨時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含)以內者。
2.短期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以上者,但服務日數不得超過14日。
 
服務範圍:以臺北市為限。
 
服務項目:
1.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1) 若身障者為兒童或心智障礙類者應有家屬一同前往。
   (2) 身障者為成人仍需經社工員評估其能力、狀況是否適合由照顧服務員單獨前往或仍需家屬陪同。
   (3) 服務範圍以臺北市為限,如有醫生指示或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者,範圍可擴大至新北市,但復健、療育、  民俗療法不在服務範圍。
2.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不協助烹飪或代購外食,短期照顧則不在此限。
3.安全照顧:以陪伴身心障礙者、確保服務期間被照顧者之安全為限,不得要求照顧服務員提供教學等其他服務。若同一家庭中有其他身障者需照顧,則另行申請服務。如為第1次申請短期照顧者,則須先申請幾次臨時照顧,以便讓照顧服務員熟悉身心障礙者之狀況。
4.報讀及文書協助(僅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文書協助如需外出,以至學校、銀行、郵局、政府機關洽公為限。
5.必要時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如協助清潔身體、擦身、換穿衣服、更換尿片等。
6.陪同散步:考量身心障礙者之安全,散步範圍以身心障礙者住所附近步行來回20分鐘之路程距離為限。
7.上述服務過程中若衍生購買餐食需求、服務員得予協助。

★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之服務。
 
補助標準:
1.服務費:服務費:每小時補助不超過250元(服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收費及補助減半),一天補助不超過4,000元。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2.交通費:每次服務皆加計1次交通費,本局每次補助不超過100元。若安排於身心障礙機構接受服務者,本局每次本局每次補助不超過85元。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次交通費調整為2倍(民眾部分負擔費用亦同)。

補助時數:
1.在家照顧,未安置於機構者,每年本局補助不得超過380小時。
2.安置於日托機構、就學中、正接受庇護性或支持性就業者、正接受職業訓練者、全時或部分工時就業或自行開業者、有參加社區作業設施、使用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居家服務、生活重建、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者,每年本局補助不得超過200小時。
3.安置於全日型住宿機構者、日間使用日間服務或庇護工場且夜間使用社區居住或團體家庭者、原有聘僱看護(傭)且於合約期滿或關係終止後申請承接或遞補者,每年本局補助不得超過100小時。
4.補助總時數為受託單位與個案簽約日期以12月份等比計算得之。

 
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規定,並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且有以下條件之ㄧ者:
1.領有核(換)發之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符合使用本服務資格者。
2.12歲(含)以下,領有核(換)發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符合使用本服務資格者。
3.6歲以下或未入小學且領有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或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縣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開立有效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兒童(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之有效期限認定;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一年內為有效)。
4.依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1條規定,如依就業服務法聘有外籍看護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
(1)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
(2)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A.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B.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
C.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
應備文件1.申請表1份(如附件)。
2.申請人之戶籍資料影本1份。
3.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尚未領有證明者,需附發展遲緩證明影本1份。
4.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其他相關證明(如門診掛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