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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1.補助項目: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當次驗傷及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之項目;診斷證明書每人每次以補助2份為限。
2.申請期限:
(1)個人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申請。
(2)醫院應按月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設籍臺北市,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前述設籍之限制。
應備文件個人申請需檢附:
1.申請表。
2.領據。
3.戶籍資料。
4.診斷證明書影本。
5.收據正本。
6.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醫院申請需檢附:
(一)醫院請款公文。
(二)醫院請款領據。
(三)醫療費用申請明細表(1式2份)。
(四)醫療補助申請書。
(五)案件通報單影本。
(六)醫院受款存戶帳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