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1.補助項目: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當次驗傷及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之項目;診斷證明書每人每次以補助2份為限。 2.申請期限: (1)個人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申請。 (2)醫院應按月提出申請。 | ||
服務對象 | 設籍臺北市,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前述設籍之限制。 | ||
應備文件 | 個人申請需檢附: 1.申請表。 2.領據。 3.戶籍資料。 4.診斷證明書影本。 5.收據正本。 6.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醫院申請需檢附: (一)醫院請款公文。 (二)醫院請款領據。 (三)醫療費用申請明細表(1式2份)。 (四)醫療補助申請書。 (五)案件通報單影本。 (六)醫院受款存戶帳號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