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 |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提供單親媽媽居住服務及社工專業服務,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入住期限 進住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如有延長進住期間需要,且符合規定者,可提出延長進住申請,由社會局評估認定,並以一次為限。 2.符合服務對象,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2萬6,984元(113年標準)。 (2)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113年標準)。 (3)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5) 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6) 未成年女性,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可申請。 3.申請方式: (1)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申請表載明所需文件: a.國稅局開立之最新年度全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b.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最近3個月內公私立區域級以上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含胸部X光檢查,可不用血液、尿液檢查)。 c.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低收證明影本、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機關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他...等。 (2)掛號郵寄至(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經評估訪視後符合進住標準,依中途之家房舍現況安排進住。 4.其他相關資源參考如下: 未進住婦女中途之家,於社區租屋者如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申請住宅補貼,詳見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洽辦單位: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洽詢電話:02-27772186 。 5.入住期間已享有使用費優惠,無法另行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住宅補貼等補助。 | ||
服務對象 | 1.單親婦女須為設籍本市之市民,因離婚、喪偶、夫服刑或失蹤、未婚懷孕或其他家庭變故等因素,需獨立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未婚子女,或新住民持有本市居留地址之居留證,且其依親對象或隨同進住之未成年未婚子女(以下簡稱隨同進住子女)為設籍北市的單親媽媽。 2.如有安全顧慮需庇護者,另行安置至庇護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