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及規定 |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民眾自負30%,政府補助70%(113年年度標準,未超過24,574元,市府負擔1,383元,民眾自付593元,112年1月1日起費率10%)。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民眾自負45%,政府補助55%(113年年度標準,超過24,574元未超過36,861元者,市府負擔1,087元,民眾自付889元,112年1月1日起費率10%)。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申請表件及流程 | ||
服務對象 |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市,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