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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非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學校單位於承辦本市公辦民營托嬰機構及托育服務設施之委託期間,辦理委託標的建築之裝修與更新維護,以及設施設備購置更新與改善,因逢社會環境通貨膨脹、工資上漲、物價調整,致原委託經費已不敷支應時,得申辦本補助計畫經費,以維護市有財產建置及設施設備購置之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對象於112年3月16日本府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調漲修正前已與本局簽約之承接或受託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親子館、嬰幼兒物資交流中心、育兒資源暨培力中心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等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或學校。

申請期間:

一、計畫申請: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

二、核銷:112年11月15日止。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開辦費,包含:

       (一)開辦裝潢費:本局委託標的之建築房舍裝修與維護費。

       (二)開辦設施設備費。

二、補助標準:以受補助機構原契約開辦費(含裝潢費及設施設備費)13.5%為上限。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書(詳附件)。

三、廠商估價單(1萬元以下之項目請檢附一家廠商開立之估價單;1萬元以上之設備請檢附二家不同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並應清楚載明數量單位(如一台、一個)、內容、廠牌、規格、型號(如為外文或代碼須加註中文)等,如有非A4大小之估價單,請黏妥於A4紙張上,以避免遺失。)

查驗及審核:

一、本補助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申請金額達50萬元上者召開複審會議。

二、以書面查驗及審核為原則,如有實地勘察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察,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單位提出廠商、通路商或原廠之書面說明;經審核通過後方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若申請單位同一項目向同一機關申請二案經費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驗收及請款核銷原則: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項目及經費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並於本局查驗合格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參照會計法、審計法、稅法、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核銷作業;另本局指定購置之設施設備若屬環保署公告指定採購具環保標章產品者,應購置具環保標章產品,倘所購置之設施設備無環保標章,應於申請計畫書敘明無法採購之原因。

二、請款核銷應備文件(詳附件):

三、申請之補助款,應按計畫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依計畫所購置之財產,應依相關規定列冊為補助機構之財產,並妥為保管,所有權為本局所有,並註明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該財產僅供該受補助機構使用,不得移為其他場所或作為其他用途(機構、個人)使用。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