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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館第20桌--你想像中的社會企業是什麼?與非營利組織有什麼不一樣?它如何運用在社會福利事業上?

第20桌社區討論圖

你想像中的社會企業是什麼?

 

與非營利組織有什麼不一樣?

 

它如何運用在社會福利事業上?

桌長 副桌長 記錄

洪雅莉

徐慧英

高芳儀

(臺北市向晴家園主任)

(社工科科長)

(社工科股長)

 

【社區組織與政府定位】

 

你想像中的社會企業是什麼?其與非營利組織有什麼不一樣?它可以解決非營利組織的困境嗎?它可以運用在社會福利事業上嗎?

 

 

背景說明:

 

社會環境

  1. 所謂「社會企業」是指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創新企業組織,透過一般商業營運而非捐贈的模式在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具備商業行為及社會公益的雙重屬性。
  2. 社會企業在世界各地均逐漸受到重視,但仍處萌芽階段,其與非營利組織(NPO)有部分差異。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可藉由公開籌款,或由公、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具合法免稅地位。社會企業除了有NPO的傳統資源(如捐款與志願服務參與)外,還有商業的營利收入及商業的活動。

 

服務現況

國內愈來愈多非營利組織從接受補助與捐款為主的經營型態,轉變為尋求經費自立自足的社會企業,知名社會企業推展社會福利公益服務的案例如: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勝利身心障礙潛能發展中心(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庇護工場..等)、大誌雜誌(提供雜誌讓遊民在街頭販售達到街友取得住所並尋求穩定工作目的)、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提供憨兒訓練職場、庇護工作站,協助獲得工作技能及轉介工作)、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推動兩性平權教育,督促與婦女人身安全有關教育及政策落實……)等。

 

 

困境

  1. 國內社會企業的定義與定位未明,民眾普遍對社會企業的瞭解與熟悉程度不足,常與企業「社會責任」或「非營利組織」混淆。在缺乏認同的情況下,社會企業不容易受到外界的支持與協助。
  2. 既然是「企業」,就有營利行為,應受法律規範,避免淪為謀利的銷售策略。惟目前法規之適用尚有疑義。如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相關規範可能與社會企業兼顧社會公益與營業利益之特性產生衝突。

 

 

討論重點:

  1. 基本面:社會企業存在的價值為何?
  2. 資源面:在希望藉由社會企業發展,創造公益服務與就業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應扮演之角色與提供之資源為何?
  3. 法規面:除了配合基本修法程序外,有哪些原則或規範必須納入管制?
  4. 體制面:在政策之規劃與執行面上,政府、社會企業與NPO應如何分工?

 

 

會議紀錄:

  1. 社區與企業的結合:社區中企業可運用退休人員從時臨時性工作,創造,進而回饋社區。
  2. 社會企業的價值:成功營運的社會企業(如愛樂活)可協助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可善加運用在地資源。非營利組織需要更加有成本概念。
  3. 社會企業的困境:
    1. 初期營運成本較高,故需以小型且多元的社會企業以避免大型營利組織的困境。因此,社會企業必須要以從商的概念經營,不需倚賴政府補助,以擴大、增廣資源來源,結合在地、分散消費,以期長期經營。
    2. 法規限制,考量實務面,需勞政、商管單位共同合作。稅制需改變。一般民眾接受度較低,使用者付費的概念仍需推動。
    3. 不能長期倚賴補助,但營運困難。
  4. 社會企業:
    1. 偏重利潤、營收,可運用行銷宣導,結合企業創造績效;不全以營利為目的,必須要有目標;以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問題。可從社區著力,運用社區特色。運用工作者的不同特質,人力活化:如樂齡長者,吸引志工人力創造產值,惟營運財務透明化。
    2. 以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回饋社會公益,能創造生活幸福,而達到自給自足。社會企業的定義尚需釐清,現行似較像庇護工廠的轉型,仍多雇用身心障礙者。
    3. 運用在社會福利事業上,可結合在地企業,贊助社區弱勢族群。
    4. 以結盟方式合作。
  5. 政府可比照中小企業提供獎補助,建議以小型多元企業方式,並調整稅制。

 

公民建言

會議結論 本局回應
  1. 建立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合作、互助模式,在地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本局陸續邀請專家學者,發想將社會設計概念融入服務方案中,或發想可納入社會企業資源之創新方案。

  1. 提供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的資源,例如輔導如何納入商業模式。

本局與產發局合作,鼓勵NGO了解社會企業核心精神,並促進有意願之NGO轉型社會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