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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館第4桌--很多身心障礙朋友無能力走出家門,您覺得需要哪些社區資源可以讓身障者在社區自主生活?

身心障礙第4桌討論圖

很多身心障礙朋友無能力走出家門,

 

您覺得需要哪些社區資源

可以讓身障者在社區自主生活?

桌長 記錄

劉冠宏

張佳雯

(身障科股長)

(身障科社工員)

 

【社區參與與自立生活】

 

很多身心障礙朋友缺乏意願或無能力走出家門,您覺得需要哪些社區資源可以讓身障者在社區自主生活?

 

 

背景說明:

 

社會環境

身心障礙者多數居住於社區,也希望在社區終老,但這需要許多社區資源的投入與協助。如何有效運用社區資源,並建置完善的到宅及社區服務體系,是幫助身障者在社區自立生活的關鍵。

 

服務現況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本局已提供居家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個人助理)、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等服務資源,並於各區建立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協助媒合相關資源,提供個案整合服務;另為協助視障者外出,近年也積極協助民間團體開辦導盲志工服務。

 

困境

政府服務資源的開發及建置速度跟不上身障者的實際需求,也難以應付未來高齡社會的需要,但財政、人力及資源有限,服務人力又不斷流失,困難重重。

 

未來方向

結合社區及民間資源,建置社區整合照顧網絡,並加強服務人力留任。

 

討論重點:

  1. 資源面:目前的服務資源是否足以支持身障者在社區自立生活?是否仍有欠缺?
  2. 人力面:服務員人力不斷流失,即使提高薪資待遇或提供獎勵措施,仍無法改善此一問題,如何因應?
  3. 合作面:如何有效整合民間力量與社區資源,共同建構社區照顧服務網絡?

 

 

會議紀錄:

  1. 提供無障礙的環境:里長對於社區環境全面性的檢視是否符合無障礙,並予以改善。
  2. 於鄰里長辦公室設置身障輔具以供社區有需求的身障者租借,例如爬梯機的租借,讓身障者可以走出家門,並培訓志工協助使用。
  3. 社區資源開發:設立鄰里關懷站,使社區居民能互相幫助、彼此關懷,且服務對象是全面性的;活化校舍,讓閒置校舍等公共空間能讓社福團體有效運用。
  4. 提供便利的交通工具:例如與教育局合作,討論校車閒置時再利用的可能性,以提供身障者更多交通工具選擇,增加其外出的意願。
  5. 友善的環境:透過與社區商家的合作,增加身障者購物的便利性,可結合悠遊卡提供消費補助,鼓勵商家合作。
  6. 臨時居住空間;社會住宅優先申請(依樓層)。
  7. 學校社區化:倡議學校招收一定比例身障者。
  8. 經濟安全保障,設立個人福利帳戶:身障者依需要自主運用。
  9. 加強交流、申訴平台,彙整資源,總額制搭配所需服務;居服及個人助理服務建置;宗教團體人力提供。
  10. 跨局處合作: 與教育局合作,培訓學生志工參與社區服務。

 

公民建言

會議結論 本局回應

1.里長全面進行社區環境之無障礙檢視並予以改善。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5款規定,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係屬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權管,本局已另轉知請建管處、都發局等協助後續處理。另有關里長職務內容,本局已另轉知本府民政局協助後續辦理。

2.結合鄰里長辦公室提供輔具租借服務。

本府民政局前曾於102年7月10日至103年1月11日期間(計6個月),購置爬梯機由里辦公室進行租借服務之試辦,結果僅9人(16人次)借用,試辦結論為爬梯機屬高單價輔助器具,且體積重量龐大,有保管、維修、運送上的困難,里長住家或里辦公室未必有足夠空間置放,也缺乏人力保養維護及運送,加上偶發性需求不高,故由里辦公室提供爬梯機租借服務較不可行。另本案涉及里長職務內容,本局已另轉知本府民政局協助後續辦理。

3.建立社區鄰里關懷站。

本局目前刻正推動社區整合式照顧服務據點,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等弱勢族群在社區的整合服務。另本局6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亦會結合社區資源,提供轄區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及支持協助。

4.擴大閒置校園的活化運用。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3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 、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係屬本府教育局權管。有關校園閒置空間活化係屬教育資源及設施,本局已另轉知本府教育局協助後續辦理。

5.規劃身障者多元交通運具。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係交通主管機關權管,係屬本府交通局及公共運輸處權責,本案係建議規劃身心障礙者大眾運具,本局已另轉知本市公共運輸處協助後續辦理。

6.建置友善商家。

為推廣餐廳等商家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及服務,本局104年度業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台北友善好餐廳」服務,透過培訓身心障礙者成為「友善特派員」,進行餐廳勘查、提供改善建議及認證友善餐廳等工作,並開發APP提供身心障礙者搜尋適合前往之友善餐廳。

7.社會住宅提供身障者優先申請。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5款規定,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係屬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權管,另且同法第6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依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7點規定,本府得就適合之社區留作保留戶,以提供特定身分者(原住民、榮民、單家庭、三代同堂家庭、身心障礙戶及低收入戶)承租,保留比例約5%。本案涉及社會住宅購配或承租,本局已另轉知本府都發局協助後續辦理。

8.落實學校社區化,倡議學校招收一定比例身障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3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 、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係屬本府教育局權管。本案涉及教育資源及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本局已另轉知本府教育局協助後續辦理。

9.保障經濟安全,設立個人福利帳戶,供身障者個人自主運用。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故目前法令已針對身心障礙者開立專戶及補助予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自得自主運用帳戶內各款項。

10.規劃身障服務總額制度。

依衛生福利部函釋,針對居家服務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二者服務時數得否相互留用,衛生福利部已明令不可行,此係考量長照保險法刻正研擬推動,故不宜改變目前相關服務補助規範。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包括居家服務等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等,係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權管,故有關服務總額制度之訂定,係屬中央權責,本局已另轉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協助後續辦理。

11.建置居服及個人助理服務。

本局已依法辦理居家服務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居家服務104年係委託17家民間單位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係自102年起開辦,委託1家民間團體辦理。

12.培訓學生參與社區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3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 、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係屬本府教育局權管,本案涉及學生參與社區服務,本局已另轉知本府教育局協助後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