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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館第17桌--社會福利常面臨公益性及公平性的兩難,您認為哪些人需要生活救助?如何協助他們脫離經濟困境?

第17桌社區討論圖
桌長 副桌長 記錄

邱慧珠

陳肯玉

李欣潔

(福田樹木保育基金會執行長)

(救助科專員)

(救助科科員)

社會福利常面臨公益性及公平性的兩難,

 

您認為哪些人需要生活救助?

 

如何協助他們脫離經濟困境?

 

 

【社會救助與福利依賴】

 

社會福利常面臨公益性及公平性的兩難,您認為哪些人需要生活救助?如何協助他們脫離經濟困境?

 

 

背景說明:

 

社會環境

我國社會救助,係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各項社會救助措施,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自立,及早脫離貧窮困境,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水準,減緩所得差距之擴大,是社會安全體系中最後一道防線。

 

服務現況

(103年度)

  1. 低收入戶:19,720戶,45,863人。
  2. 中低收入戶:4,953戶,13,283人。
  3. 急難救助:4,226人次。

 

 

困境

  1. 為避免福利被取消,而缺乏積極的脫貧意願。
  2. 無法取得福利資格者,長期依賴急難救助紓困。


 

未來方向

完善社會救助通報機制,結合在地資源,提供即時救助,並鼓勵脫貧。

 

討論重點:

  1. 如何建立快速且便利的社會救助通報機制?
  2. 如何發揮在地民間力量,共同幫助生活陷困的人?
  3. 如何避免長期的福利依賴?
  4. 個案的差異性與福利的公平性如何兼顧?

 

 

會議紀錄:

  1. 對於弱勢者,提供生活救助,讓有工作能力者能安心外出工作,家中成員可被妥善照顧。
  2. 加強社工、志工實際參與訪視,了解家庭。
  3. 就業協助:訓練弱勢者一技之長,協助就業,提高其收入及成就感,亦可減少福利支出。
  4. 為避免福利的重複請領,應建立整合性的社會救助資料庫。
  5. 低收資格的認定,需考量實際的生活開銷,例如身障者會有較高的醫療或輔具支出。
  6. 低收民眾一旦有工作收入,很有可能導致低收資格註銷,在福利與脫貧自立之間,應採漸進的方式。
  7. 增加實物給付以補充或取代補助金,例如提高公車免費搭乘次數,以避免救助金濫用的問題。
  8. 為即時救助經濟弱勢民眾,應結合鄰里長通報機制,縮短審核流程。

 

公民建言

會議結論 本局回應
  1. 提供弱勢者生活經濟扶助。
  2. 加強社工訪視,以實際了解弱勢者家庭狀況。
  3. 提供弱勢者就業協助。
  4. 整合社會救助資料庫,避免福利的重複請領。

本局由各區社福中心社工人員針對社區中危機及弱勢家庭提供諮詢、訪視、評估、處遇等個案服務,適時轉介就業、就醫、就學、就養等資源,同時本局已建置社會福利系統比對各項福利補助,應可避免重複請領情事。

1. 提供弱勢者生活經濟扶助。

針對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按月核發家庭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加強社工訪視,以實際了解弱勢者家庭狀況。

針對新申請案,逐案派員訪視申請人居住狀況,必要時得派請社工員關懷訪視。

3. 提供弱勢者就業協助。

每年提供2,670名以工代賑臨時工作安置機會予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清寒戶,另辦理「經濟弱勢市民重回勞動市場專案」,提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或低度就業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代賑工就業支持服務。

4. 整合社會救助資料庫,避免福利的重複請領。

於本局社會福利管理系統之各項福利補助進行勾稽比對,並查詢全國社福津貼給付比對系統,避免福利補助重複領取。

5. 低收資格認定應考量弱勢者實際生活開銷。

限於社會救助法審核規定,家庭總收入無法扣除生活開銷,惟針對身心障礙之弱勢,提供以下之協助措施:

  1. 現行本局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第3項規定,於工作收入計算針對身障者依其工作收入55%計算,以保障其權益。另於動產計算,本局依申請人檢附之合理生活支出單據,予以協助扣除,以符合申請人實際現況。
  2. 除低收入戶福利服務外,為補充身障者生活所需,本局亦針對身障者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等多元性福利服務。
6. 漸進式脫貧,以保障民眾權益。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本局積極提供或轉介低收及中低收參與就業服務,其一定期間內因就業所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以保障其福利資格,最長以3年為限。

7. 增加實物給付,避免救助金濫用。

跨局處提供經濟弱勢實物給付,例如:環保局低收及中低收環保垃圾袋抵價券。

8. 完善社會救助通報機制,以提供即時之救助。

定期檢討社會救助通報情形,並函請責任通報人員加強通報,亦有相關之宣導及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