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有土地興建公共住宅,公共住宅是公共設施的一種,因此公有土地興建公共住宅,應該「無償撥用」。
一、經本府相關局處多方努力,有關爭取國有土地興辦公共住宅相關法令修訂如下:
(一)中央已於104年11月18日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撥用特種基金以外之不動產供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得無償撥用。
(二)住宅法於105年12月23日已三讀通過,國有土地屬有償撥用者,得以租用方式辦理;國有土(房)地屬無償撥用者,其興辦公共住宅衍生之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國有財產解繳國庫規定限制。
二、因採無償撥用或因住宅法修正後有償撥用得改採租用方式辦理,至少減少140億土地撥用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