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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而挖跟補都由工務局統一發包施作,費用方面政府統一先出,日後則使用單位使用者付錢,至於非計畫性的挖補原則上是禁止的,例外的情形需要專案到副市長層級才批准、才准執行。

一、104年8月17日府工新字第10465973400號令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自104年9月1日起生效),增訂管線機構臨時提出申請而有礙於整合作業者,得加重其道路復舊責任;另配合道管中心運作及管線管理做法,擬具道路挖掘相關費用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內容,期間經本府財政局、法務局等單位提供專業審查意見並公告後,經本府105年8月30日第1902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10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3377700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道路挖掘各項費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原名稱:臺北市道路挖掘行政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二、本案已辦理完成納入例行性業務,道管中心成立後至106年6月挖掘整合率(亦即減少路面重複銑鋪)達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