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申請人應備文件:(下列文件請檢附1式5份)(表格請至本表最後一列連結處下載) 一、申請書 二、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範本參格式二】 三、機構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附設者免附)。【內容請參格式三:範本參格式三之一】 四、機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參格式四】 五、機構創辦人簡歷表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參格式五】 六、五年以上經法院公證之房屋、土地租(借、使)用契約(如房屋及土地係屬申請人所有,則免附) 七、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八、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之銀行存款定存單,最低金額=最高收容人數*每人每月最高收容安置費*3個月)影本。 九、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投保)、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十、房屋、土地相關資料【參格式六】。 十一、房舍平面圖(需註明各空間使用用途及面積)。 十二、建築物基本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原核准位置圖、平面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使用執照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60.12.22建築完成者,檢附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及其核准圖說(建管處資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替代之。)。 (二)合法房屋證明及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 十三、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同所有權人者免附) 查核使用權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二)建物改良測量成果圖 (三)門牌整(增、改)編證明(無更動者免附) 十四、擬變更平面圖說或變更後平面圖說一式五份(依本府都市發展局97年1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09763724700號函頒訂之「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及98年12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4491100號函頒訂之「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辦理。) 十五、無使用執照者,應檢附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98年12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4491100號函頒訂之「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十六、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室內裝修 合格證明影本。(無建物主要構造變更或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十七、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文件: (一)使用執照存根。 (二)消防原核准圖。(使用執照竣工圖) (三)變更後建築圖。(建管處審定) (四)擬變更後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團體)附設者另應備: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文影本。 二、捐助章程影本。 三、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參格式七】 四、董事印鑑圖記【參格式八】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法人董事會議紀錄同意設立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會議紀錄【參格式九】 七、財產清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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